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4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4918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第4页共4页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田飞负担210元,原告行狐公司负担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飞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