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6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1民初4477号
案号
(2021)苏1081执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亮、杨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宝国代偿款150000元及代偿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5元,依法减半收取1978元,由被告丁亮、杨燕负担;此款原告杨宝国已垫付,由被告丁亮、杨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宝国。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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