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3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9571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明(杨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怀东支付货款9702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70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及公告费260元,合计2770元(原告唐怀东已预交),由被告杨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