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3517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朝晖、钱海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551917.21元及利息(以本金1551917.21元,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7377元。二、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对被告景朝晖、钱海梅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景朝晖、钱海梅追偿。三、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财产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8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54元,减半收取97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7元(已由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景朝晖、钱海梅、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5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