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4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4573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军偿还借款本金9550098500元,并承担从2012年3月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95500985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利息3000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王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