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凤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3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4065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泗阳鼎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计算:一、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日止,按年利率6.78600%计算;二、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179%计算);二、被告江苏正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陶伟、被告朱凤雷、被告昝灵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泗阳鼎丰机械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正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陶伟、被告朱凤雷、被告昝灵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阳鼎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54元,减半收取计19677元,由被告泗阳鼎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正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陶伟、被告朱凤雷、被告昝灵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