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310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洪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截至2017年5月7日透支款本金21146.57元、利息2126.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440.18元,合计21146.57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自2017年5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彭洪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