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5312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截至2017年7月16日透支款本金5059.98元、利息468.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4.52元,合计5743.39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继续支付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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