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4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427号 |
案号 |
(2021)苏0115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匡敏、郭嘉莉欠原告蔡文悦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80000元(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日止的利息)、律师费14000元,合计284000元,于2020年11月1日前支付71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71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71000元,余款71000于2021年8月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蔡文悦名下账户(户名:-3-蔡文悦,开户行:建设银行厦门上李支行,账号:6236681930001461183);二、上述款项若被告匡敏、郭嘉莉有一期逾期7日以上未足额支付,则原告蔡文悦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2元、财产保全费1611元,合计3923元,由被告匡敏、郭嘉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蔡文悦垫付,被告匡敏、郭嘉莉于2020年6月26日前支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