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84民初6049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一、被告人寿财保淮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生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2万元。二、被告裴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生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25384元。三、驳回原告王生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诉前保全费1020元,合计2656元,由被告裴勇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裴勇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案件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58851108002338217;裴勇案件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5885110800233822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江8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