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盐开商初字第00006号 |
案号 |
(2016)苏0991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冬阳、顾露植、张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及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借期内积欠的利息4396330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二、被告陆红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冬阳合成润滑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及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逾期利息、未还本金650万元借期内积欠的利息2568190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4124元,由被告顾冬阳、顾露植、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时间 |
2017-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苏0991执143号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89633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露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澳洋工业园静溪路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