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0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商初字第02733号 |
案号 |
(2019)苏0104执恢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0176.34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1.7%计付)。二、被告南京锦硕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尹美胜、王芳、黄磊、林君蓉、孙红山、包逸莹、李黎松、王贝贝对被告南京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南京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锦硕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尹美胜、王芳、黄磊、林君蓉、孙红山、包逸莹、李黎松、王贝贝负担(被告南京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锦硕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尹美胜、王芳、黄磊、林君蓉、孙红山、包逸莹、李黎松、王贝贝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南京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锦硕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尹美胜、王芳、黄磊、林君蓉、孙红山、包逸莹、李黎松、王贝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104执恢6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87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