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2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74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吉平、史夫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借期利息2312.75元、复利70.07元。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有其他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李庄庆、李二伟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吉平、史夫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吉平、史夫成、李二伟、李庄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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