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10082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恢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金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殷琴芳对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常州市强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陈伟、殷琴芳、常州市强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时间
2019-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181执恢793号
立案日期
2019-09-24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2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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