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8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10082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金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殷琴芳对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常州市强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陈伟、殷琴芳、常州市强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7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7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