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4522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仝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城镇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647385元(415194元+69466元+162725元)、利息(以41519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7%,自2017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及复利(以694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7%,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庄文、任杰、邢司振、戈树民、刘勇、邵作成、6刘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仝泽峰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208元,由被告仝泽峰、庄文、任杰、邢司振、戈树民、刘勇、邵作成、刘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