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263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金东、龚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借款本息149493.99元(含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其中本金137777.92元、利息7390.05元、罚息4326.02元及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魏金东、龚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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