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卫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2285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卫忠、吴学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34953.84元,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在被告于卫忠、吴学萍不能按照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丰县盛世茗居1#-1-1701号室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崔炳光、杨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卫忠、吴学萍5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12元,由被告于卫忠、吴学萍、崔炳光、杨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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