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宏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2民初1262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邹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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