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荣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3524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明视达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6年11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120469.71元,利息(含复利、罚息)540971.09元,合计2661440.8元;2016年11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远东波纹管厂、丹阳市克丽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王国保、汤腊花、许治萍、陈荣庆、镇江市明视光学有限公司、王鑫对被告镇江明视达光学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33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其预交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13010829000113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8-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