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7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3308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谷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91911元及利息第5页/共7页【(1)以本金6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12.6156%计算;(2)以本金6240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按年利率12.6156%计算;(3)以本金6219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按年利率12.6156%计算;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9234%计算;(4)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12.6156%计算;(5)以本金29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按按年利率12.6156%计算;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9234%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被告谷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