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4********5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6民初8153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林应当归还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2197元,此款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40000元及利息1845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35000元及利息112元。款项均应汇至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72150122000009927,开户行:宁波银行南京下关支行);二、如被告汪林未按上述(一)项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汪林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向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汪林负担(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汪林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此款支付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