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7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964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3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锋支付货款12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1年1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1年4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15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2年2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2年11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4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4年6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张金光、孙敏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50元(其中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缓交诉讼费8050元),由被告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张金光、孙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321执30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5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