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4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4民初403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翁杰鑫与被告唐春银、高先华、唐燕之间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唐春银、高先华、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翁杰鑫借款本金74350.3元及利息(以74350.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唐春银、高先华、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翁杰鑫律师费7000元;四、驳回原告翁杰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唐春银、高先华、唐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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