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双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188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双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兴圣太阳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80元及逾期3付款损失(以25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州兴圣太阳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38元,由被告陈双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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