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4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1民初6327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邢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邢志方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36000元,共计6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邢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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