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一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81民初8451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1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一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玉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未偿还4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玉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夏一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