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2439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建华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透支本金人民币99931.84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的利息4607.54元、违约金2801.66元、消费手续费2368.22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计算的利息及相关费用。4上述项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426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