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林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7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960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3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林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海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361.55元、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1月31日,计32574.52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以年利率12%为标准,以120361.5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2%为标准,以100361.55元为基数)。二、被告杨凯丹、李华、江苏博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林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承担的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凯丹、李华、江苏博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5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赵林江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879元,由被告赵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