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4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6471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3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门双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7偿款1956405.51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海门双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7.8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三、被告顾凤祥、顾艳、江丽瑾、杨卫、陆凌云对被告海门双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阿克苏路1368号404室、405室房屋处置所得价款在2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被告顾凤祥、顾艳、江丽瑾、杨卫、陆凌云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双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四项抵押权后,被告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海门双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门双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8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