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8********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62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鲁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占荣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0311.57元。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义务人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汇款时注明案号或案件名称。二、驳回原告杨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鉴定费960元,合计1780元,由原告杨占荣负担712元,被告汤鲁华负担1068元。(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