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7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执3082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恢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华军、朱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顾道琳借款本金70万元,截止2019年1月15日利息15.2059万元,合计本息85.2059万元及利息(本金70万元,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顾道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1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7151元,由被告陈华军、朱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