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6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6387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24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泽红支付工资22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荣负担(被告唐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8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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