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2489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庆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达泉借款本金人民币147600元、诉讼代理费12000元,并按每月2400元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达泉借款本金人民币147600元,并按每月2400元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叶达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70元、保单费1500元,合计11770元,由被告常庆宏负担5885元、被告潘杰负担5885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