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0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2489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庆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达泉借款本金人民币147600元、诉讼代理费12000元,并按每月2400元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达泉借款本金人民币147600元,并按每月2400元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叶达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70元、保单费1500元,合计11770元,由被告常庆宏负担5885元、被告潘杰负担5885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