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菊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3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13032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20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顺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常熟市澳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建清、王菊英归还原告李亚军代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常熟市顺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的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8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常熟市澳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建清、王菊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0480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常熟市金马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原告李亚军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份额1063704元给付原告李亚军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370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采用9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0481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李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8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由被告负担11708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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