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琴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11********2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6760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614300.03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19日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年息6.01875%加收40%为基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文俊、黄小珍所有的坐落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滨江新城9幢房产(丹房权证后巷字第1500293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文彬、陆琴英、刘文俊、黄小珍对被告江苏钴领6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34元,由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刘文彬、陆琴英、刘文俊、黄小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