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桂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5199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1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桂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7月31日尚欠利息5123.02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20120190152382)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3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5元,减半收取3067.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37.5元,由被告石桂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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