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向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0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5201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向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5-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借款本金57996.86元及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4906.53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包括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473元,由原告负担114元,被告负担13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539434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