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向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0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5201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向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5-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借款本金57996.86元及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4906.53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包括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473元,由原告负担114元,被告负担13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539434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3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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