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2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2579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云连、陈英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256673.5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上浮50%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7二、被告李云连、陈英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苏博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云连、陈英上述第一、二项的还款义务负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博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云连、陈英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被告李云连、陈英、江苏博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