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荣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2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1800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胥俊支付货款75600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胥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凌荣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