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杭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7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358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杭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树荣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耿杭莉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