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恩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7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3263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鲍恩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爱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76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6元,由被告鲍恩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1第4页/共6页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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