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8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9810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陆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项坤才借款3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95元(项坤才已预交),由陆彬负担;项坤才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陆彬负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陆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项坤才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