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4024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瑞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493万元,截止2017年3月2日的欠息54783.08元,并自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8.4825%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止,承担律师费6万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对被告丹阳市瑞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5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权证号:丹国用(2014)第1370号,他项权证为丹他项(2015)第1440号);三、被告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金田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丹阳惠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韦建中、葛金花、韦建华、陈晓冬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33元,由被告丹阳市瑞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金田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丹阳惠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韦建中、葛金花、韦建华、陈晓冬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181执116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97316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广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56426105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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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司徒镇河阳沪宁高速公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