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艾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刑初645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86一、被告人夏道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40年9月4日止。已折抵刑期37日。)二、被告人夏道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287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40年3月5日止。已折抵刑期37日。)三、被告人夏道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288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已折抵刑期3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艾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32年2月28日止。已折抵刑期3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夏道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8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已折抵刑期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邢印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已折抵刑期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杨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已折抵刑期3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毛翠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29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已折抵刑期3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刘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已折抵刑期3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刘敬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方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91(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已折抵刑期1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李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已折抵刑期3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马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已折抵刑期2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吴治中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292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已折抵刑期2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耿金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已折抵刑期17日。)十七、被告人庄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十八、被告人武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九、被告人窦恒强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十、对于已查封的位于江苏省睢宁县凌城镇一品文苑小区房产48套(详见附表清单),予以没收;对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夏道武、夏道刚等19人的房产、土地、车辆、股金、现金等资产,依法处置(详见附表清单);对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四十八万元,依法追缴;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被害人王雪鸿、武献春、刘自国等;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各被告人对所参与的上述共同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依法293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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