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1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30民初2259号 |
案号 |
(2019)苏0830执恢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行盱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3324753.35元;2016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二、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盱眙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南侧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8201008569号、第8201007680号;土地使用权证:盱国用(2010)第3169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1700万价款中优先受偿(第8201008569号房产抵押债权数额为1515万元;第8201007680号房产抵押债权数额为5万元;盱国用(2010)第3169号土地抵押债权数额为180万元)。三、被告许建国、唐季英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在1700万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34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许建国、唐季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