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3********0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6166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元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陆从坤支付借款本金50076.45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4二、被告邹建、沈为高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陆从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陆从坤负担259元,由被告戴元帅负担1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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