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文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1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开商初字第0101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恢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文建、薛亚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息717957.85元(计算至2012年6月25日),此后的罚息仍按6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蒋文建、薛亚红、葛军、邹海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蒋文建、薛亚红所有的如城镇花苑新村204幢401室、车棚11.47㎡,葛军、邹海珊所有的皋北新村314幢302室、3号车库享有抵押权,可就被告蒋文建、薛亚红在本案的所有债务在上述房产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7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2777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97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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