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元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5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628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69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标准;原告主张的全部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以569万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建湖县鑫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立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杨洪琴、陈立胜、阮元萍、钟梅、刘守峰、李德光、陶花、李荣荣、于洋、成俊、成亚、赵娟、成艳对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建湖县鑫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立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杨洪琴、陈立胜、阮元萍、钟梅、刘守峰、李德光、陶花、李荣荣、于洋、成俊、成亚、赵娟、成艳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可就对被告杨洪琴抵押的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新塘商务园11-3号的房屋及土地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就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实现债权费用6.6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建湖县鑫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立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杨洪琴、陈立胜、阮元萍、钟梅、刘守峰、李德光、陶花、李荣荣、于洋、成俊、成亚、赵娟、成艳对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4元,由被告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建湖县鑫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立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杨洪琴、陈立胜、阮元萍、钟梅、刘守峰、李德光、陶花、李荣荣、于洋、成俊、成亚、赵娟、成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