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8538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刚、尤海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593668);二、驳回原告李刚、尤海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人民币10630元,由被告朱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朱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5936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11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