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松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7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民初字第04931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5原告王旭东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史国民、蒋锁法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李建国在被告吴松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00元,由被告吴松芳、李建国、史国民、蒋锁法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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